摘要:在大事频出的2008年,传媒人的身影异常活跃;但是,我们同时还看到了2008年也是记者频频被抓的一年。记者因职业关系频频遭遇警察“拜访”毕竟不是一件好事。在这其中,我们在期望中国法治日益完善与进步的同时,对于传媒人自身更是需要更多的自省与反思。对于因记者新闻报道涉及到刑事案件,究竟是有关部门在报复性执法,还是记者本身就不干净?总之,在传媒时代伴随法治时代来临的今天,传媒人的职业安全令人关注,令人深思,令人警醒!
█ 2008-中国传媒人因新闻报道被抓涉及刑事案件一览
一、案件一:朱文娜涉嫌诽谤案
1、当事人:朱文娜
2、单位/身份: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社编辑部主任
3、涉嫌罪名:涉嫌诽谤罪
4、抓捕时间:2008年1月4日
5、抓捕地点:《法人》杂志社办公室(未果)
6、执法机关: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
7、后果/现状:
1、1月9日,西丰县委派人赴京向朱文娜和其单位表示道歉;西丰县公安局撤销对朱文娜的立案和拘传的决定;2月4日,西丰县委书记被责令引咎辞职.。
2、《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辞职。
8、备注1(缘起):1月1日,《法人》杂志,刊登了记者朱文娜一篇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报道。文中叙述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拥有的加油站的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被判诽谤罪。西丰警方称报道涉及县委书记张志国。
9、备注2(涉嫌罪名相关法律规定):
【诽谤罪】[刑法条文]: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案件二:傅桦涉嫌受贿罪案
1、当事人:傅桦
2、单位/身份:《第一财经日报》北京产经部主任
3、涉嫌罪名:受贿罪
4、抓捕时间:2007年6月15日
5、抓捕地点:
6、执法机关:长春市嘉龙机场公安分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7、后果/现状:
•2008年4月,北京市朝阳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未开庭审理,傅桦本人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8、备注1(缘起):
2005年7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傅桦及其同事采写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凸现 龙家堡机场延误交付背后》和《质量安全不能打折扣》两篇报道。内容涉及长春市龙家堡国际机场(后更名为龙嘉国际机场)建设中的一些质量安全问题。报道发表后,报料人张广涛被抓。今年9月,张广涛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长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其中,联系傅桦采访负面报道行贿3万也在指控之中。
时隔近两年,也就是2007年6月15日上午10点,傅桦被吉林龙嘉机场公安分局和吉林省公安厅“打黑办”的警察带走。后此案移交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方指控傅桦为采写龙嘉机场的负面报道,受贿金额变更为3万。
9、备注2(涉嫌罪名相关法律规定):
【受贿罪】[刑法条文]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7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案件三:景建峰涉嫌窝藏罪、妨碍公务罪和受贿罪案
1、当事人:景建峰
2、单位/身份:《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
3、涉嫌罪名:涉嫌窝藏罪、妨碍公务罪和受贿罪罪
4、抓捕时间:2008年5月9日
5、抓捕地点:
6、执法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公、检、法
7、后果/现状:12月4日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判决。
8、备注1(缘起):
景剑峰的麻烦源自他在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内参《要情》上发表的文章《山西吕梁一黑恶团伙罪行累累逍遥法外》。稿件线索的举报人成运强是临县林家坪白家峁村的村主任。他的主要业务是为周边几个煤矿运煤挖煤。
报道称,2007年10月9日,成运强和几个司机到虎山煤矿拉煤,却因卷入一起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冲突,遭到殴打,成运强的弟弟成维秀被杀死。成运强认为,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接报警后,没有公正处理此案,没有追究雇凶杀人的薛卫军的责任,于是开始上访。
据知情人透露,景剑峰的内参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示,后上级部门派人调查这起涉嫌黑社会犯罪案。但景前去采访后不久,报料人成运强以“寻衅滋事罪”被临县警方网上通缉,目前成运强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9、备注2(涉嫌罪名相关法律规定):
•【窝藏罪】[刑法条文]
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妨碍公务罪】[刑法条文]
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刑法条文]详见前文。
四、案件四:刘韧涉嫌敲诈勒索案
1、当事人:刘韧
2、单位/身份:千橡集团副总裁、DoNews网站制作人
3、涉嫌罪名:敲诈勒索罪
4、抓捕时间:2008年10月21日
5、抓捕地点:北京海淀
6、执法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7、后果/现状:
•警方材料初步证实,此前,刘韧及其两名手下曾编写负面文章诋毁“奇虎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而后又以删除文章为名,向该软件所属公司索取23万元。
•1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韧、徐某、游央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城区检察院正式批捕。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8、备注1(缘起):
今年7月中旬,管理着Donews、猫扑网站的北京千橡集团副总裁刘韧,先后找到负责管理Donews、猫扑网编辑工作的徐新事,软件评测网站17tech(由刘韧所控制)软件编辑游央两人。此后,他安排两人在上述3个网站(Donews、猫扑网、17tech)上,大量发布并转载不利于“奇虎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的评论文章,以及针对该软件开发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科技公司)老总个人的一些负面消息。 网管网www_bitscn_com
8月初,见各网站上散布着自己公司的负面消息,三际公司经理找到徐新事,要求删除不实的负面文章。见此情况,徐新事当即提出“删除文章需支付费用”。8月23日,经过与三际公司经理多次商讨后,刘韧、徐新事与三际公司经理在西城金融街一茶馆内见面,并商定删除负面新闻需支付23万元。
9月19日,刘韧收到三际公司经理汇入徐新事账户内的5万元后,当即在网站上删除了负面文章。一个月后,由于未收到剩余款,刘韧等人便再次在网站上散布负面文章。最终,三际公司经理于9月24日向警方报案。10月12日,海淀一茶楼内,在三际公司经理准备给刘韧等人支付其余的钱款时,西城警方将其当场抓获。
9、备注2(涉嫌罪名相关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罪】[刑法条文]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案件五:关键涉嫌受贿案
1、当事人:关键
2、单位/身份:中国科学院主管《网络报》首席记者
3、涉嫌罪名:涉嫌受贿罪
4、抓捕时间:12月1日,由中国科学院主管的《网络报》,其首席记者在太原调查一起房地产纠纷时,离奇失踪。直到12月15日,河北张家口警方忽然用关键的电话致电关键家人,称他涉嫌受贿被拘。
5、抓捕地点:山西太原
6、执法机关:张家口市蔚县警方
7、后果/现状:目前尚在羁押之中,形势不明。
8、备注1(缘起):关键涉嫌受贿的具体事项是什么?由于张家口警方的严格保密,外人无从得知。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网络报》曾报道过张家口市蔚县的负面新闻,蔚县宣传部曾于今年9月25日、10月9日做了两个版的形象广告,文字作者都是关键。
9、备注2(涉嫌罪名相关法律规定):
【受贿罪】[刑法条文]详见前文。
六、案件六:李敏涉嫌受贿案
1、当事人:李敏
2、单位/身份:中央电视台某法制栏目记者
3、涉嫌罪名:受贿罪
4、抓捕时间:2008年12月4日。
5、抓捕地点:北京李敏住所
6、执法机关: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
7、后果/现状:
•目前尚在羁押之中,形势不明。
8、备注1(缘起):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走央视记者
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
李敏在山西采访的对象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而检方则指控,李某在这起案件的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据了解,和央视记者李敏同时采访此案的还有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陈某和国内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张某,两人经单位指派前往调查采访。。
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吴某的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但记者采访过程中,李某的几名好友却曝出李某与吴某弟弟之间的“隐情”。据介绍,李某第一次采访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案是在一个月前,这也是她第一次见到吴某的弟弟,采访线索也是由其弟弟提供的。
9、备注2(涉嫌罪名相关法律规定):
【受贿罪】[刑法条文]详见前文。
总结与点评:在大事频出的2008年,传媒人的身影异常活跃;但是,我们同时还看到了2008年也是记者频频被抓的一年。记者因职业关系频频遭遇警察“拜访”毕竟不是一件好事。在这其中,我们在期望中国法治日益完善与进步的同时,对于传媒人自身更是需要更多的自省与反思。对于因记者新闻报道涉及到刑事案件,究竟是有关部门在报复性执法,还是记者本身就不干净?总之,在传媒时代伴随法治时代来临的今天,传媒人的职业安全令人关注,令人深思,令人警醒!
附:传媒人可能触及的刑事犯罪风险
1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4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5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6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7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8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9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10 第246条诽谤罪
11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2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13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14 第291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5 第382条 贪污罪
16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17 第384条 受贿罪
18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19 第389条 行贿罪
20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21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22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23 第398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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