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国传媒&法律事件盘点与回顾(下)

作者:梁枫2008-12-3112:15:5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传媒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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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些人总爱用“干预司法判决”、“媒体审判”来指责媒体。其实,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司法是独立办案的,媒体有其议论的权利,但司法怎么判是司法的权力,并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如果媒体舆论影响了案件的判决,也许就是因为原有的判决不当。如果判决适当而迫于媒体的压力改判,只能说明“独立办案”的观念树得不牢。只要明确了媒体与司法各自的权力和责任,让媒体热议一些案件,能促进司法更加透明、公正和更准确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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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中国传媒人因新闻报道引出或影响的法律事件一览

一、事件一:记者封口费事件
1、事件回放:
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名矿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负责人为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而向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发放“封口费”阻挠采访,引发“封口费”事件。
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一名矿工在矿内被闷死,矿方未及时向上级报告。9月25日晚,西部时报驻山西的戴骁军在干河煤矿拍下了各地真假记者云集、领取矿方发放所谓“封口费”的场景。该消息经媒体刊登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于10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初步掌握的情况做了通报。领取“封口费”的除了真记者外,有不少混迹其中的假记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继续进行调查,对于新闻单位的记者和工作人员收受钱财或进行新闻敲诈等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清理出新闻队伍;对于管理不严甚至鼓励记者搞“有偿新闻”的单位要发“黄牌”停业整顿;对于假记者要加大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最早报道者:戴骁军《西部时报》山西记者站记者(报道题目:《霍州霍宝干河煤矿为瞒矿难狂发“封口费”》)
3、事态后果/现状进展
2008年10月28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主管上级免去陈宏元该矿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职务,解聘了李天智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新闻出版总署在通报中说:“这是一起煤矿领导违反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隐瞒事故真相,少数媒体记者、媒体从业人员违反新闻采访规则、丧失职业道德而造成的一起恶性事件。”目前查明,收受“封口费”的有记者4名、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还有12名相关涉案人员尚在调查中,隐瞒事实、封锁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被免职,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
•已查实的4名新闻记者已分别给予了处理:
  ——《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收受1.4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接受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解聘与张军利共同收受费用的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山西画报》杂志社朔州记者站站长徐有收受1000元,杂志社主管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免去徐有记者站站长职务并解除聘用关系;退还1000元;给予杂志社社长侯天祥警告。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撤销朔州记者站、吊销徐有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山西科技报》副总编张士凯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免去张士凯副总编职务,退还1万元;对总编辑景茂盛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3万元、吊销张士凯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科学导报》记者牛建黎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给予科学导报总编辑石宝新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广告部主任陈玉爱职务;解聘广告业务员牛建雄;退还1万元宣传费。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牛建黎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14名媒体相关责任人分别作了处理:
  ——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制片郭如松、制片主任段民峰以销售光盘形式收受1.92万元。目前,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责令栏目制作单位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郭如松、段民峰做出处理,退还1.92万元费用。有关部门正在查处《安全现场》栏目非法销售光盘案。
  ——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经济与法》栏目合作人员许朝霞等4人以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记者名义收取矿方5万元。目前,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对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总监郝刚给予行政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台总编室主任郝卫平给予免职并调离总编室;撤销《经济与法》栏目,退还广告费5万元;有关部门已对栏目制作单位畅通达公司许朝霞等4人予以立案查处。
  ——《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广告业务员樊海斌以收取干河煤矿宣传费方式收受1.4万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接受报社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解聘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
  ——绿色中国杂志社驻山西办事处工作人员王凌飞以收取干河煤矿会员费方式收受1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绿色中国杂志社做出罚款3万元和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该社停止违法行为,退还1万元违法所得,并对该社驻山西办事处主任巩文明、王凌飞、岛丽婷、王笑天及相关涉案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取缔该社驻山西办事处,责令该社主动注销其他此类办事处。
  ——《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发行人员贾志庆以收取干河煤矿订报费方式收受2000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日报报业集团责令山西法制报社社长关启写出书面检查,解除与贾志庆的聘用关系,免去《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站长关顺才职务,退还霍宝干河煤矿2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处以警告一次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映像》杂志广告业务员马慧明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到干河煤矿收受3000元。目前,映像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杂志社主持工作的副主编张国田写出书面检查;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王云飞社长助理职务;解除与马慧明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宣传费3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聘用人员薛俊亮收受矿方1000元现金。目前,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已开除薛俊亮,退还1000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警告一次,取缔中国财富山西办事处,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政府法制》杂志社通讯员薛光田收取矿方500元。目前,《政府法制》的主管主办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及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杂志社社长李玉忠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分管副社长王洪秀警告处分,解除与薛光田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5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与假记者刘小兵合伙以收矿方宣传资料费方式收受3.95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法制日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撤销山西记者站,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李娟平,刘小兵另案查处。
  ——《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聘用人员陶云收取矿方1.8万元所谓版面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已吊销《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责令退还1.8万元版面费,责成主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调查发现,有28名不法分子假冒电视台、报刊社、网站名义到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5。16万元,现公安等有关部门正在全力侦查,依法进行打击。目前涉案金额较大的假记者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底,假记者刘小兵和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以《法制日报》名义进行“采访”,向干河煤矿索要3.95万元(电汇3.45万元、现金5000元)。目前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对敲诈一事供认不讳,李娟平正被警方追捕。

二、事件二:三鹿奶粉事件
1、事件回放:2008年 9月8日,传媒不点名指出某牛奶导致婴儿结石,各地相继曝出饮用同一品牌牛奶的“结石婴儿”病例。随后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率先点名曝光三鹿牛奶。11日,新华社发表消息指出三鹿的奶粉问题。接着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认自检发现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并发布产品召回声明。奶粉事件愈演愈烈,涉及伊利、蒙牛等国内知名企业。出现问题奶粉非一日之寒,早在几个月前三鹿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投诉,8月1日三鹿也已查明不法奶农在原料奶中掺入了三聚氰胺,但三鹿公司遮遮掩掩,8月2日在给石家庄市政府的报告中写道:“恳请市政府帮助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查原料奶质量,对投放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二是请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给企业召回存在问题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环境,避免炒作此事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石家庄市政府采取内紧外松办法,直至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三鹿奶粉问题。
2、最早报道者:简光洲 东方早报记者(报道题目:《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 
3、事态后果/现状进展
•三鹿集团目前濒临破产
•2008年12月31日上午8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将公开开庭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三鹿集团及原三鹿集团负责人田文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三、事件三:华南虎事件
1、事件回放: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10月3日16时30分,陕西省南部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村民周正龙拍摄到了野生华南虎的照片,经专家鉴定照片真实。陕西林业厅认为,这证明野生华南虎在中国没有灭绝,而且当地极可能存有一个野生华南虎的小种群。
在10月12日陕西林业厅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新华网、《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媒体迅速报道,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两张华南虎照片也被即时传到网络之上。但就在媒体细述周正龙拍虎经历,倡议设立保护区保护华南虎时,第二天早晨7点30分,在一个摄影专业论坛“色影无忌”上,一个名叫“yixians”的网友率先发难:“有网友认为是电脑后期合成的,请教PS大拿(使用photoshop的高手),这组照片是否经过后期处理?”
2、事态后果/现状进展
2008年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大审判庭对“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过长达12个多小时的庭审,安康市中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许霆恶意取款事件
1、事件回放: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银行ATM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银行帐户只被扣了1元,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回到住处后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前往连续取款。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郭安山于2006年11月7日投案自首。经天河区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许霆则潜逃一年将赃款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时舆论哗然,焦点聚集在“量刑是否过重”上,大多传媒客观报道了不同观点的交锋。
2、事态后果/现状进展
2008年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许霆ATM机恶意取款案”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改判5年有期徒刑。最终,许霆案被最高法院发回重申,改判了一个各方基本能接受的判决。

总结与点评:有些人总爱用“干预司法判决”、“媒体审判”来指责媒体。其实,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司法是独立办案的,媒体有其议论的权利,但司法怎么判是司法的权力,并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如果媒体舆论影响了案件的判决,也许就是因为原有的判决不当。如果判决适当而迫于媒体的压力改判,只能说明“独立办案”的观念树得不牢。只要明确了媒体与司法各自的权力和责任,让媒体热议一些案件,能促进司法更加透明、公正和更准确办案。

本文作者:梁枫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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