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我为什么劝当事人尽量不打官司

作者:梁枫2009-01-0816:43:44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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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常理,“打官司”应该是律师的分内之事。一旦没了官司可打,岂不丢了饭碗。其实并不尽然。打官司既然作为人们解决争端的方式之一,那就说明人们在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时,还有更多的选择(这里当然排除了一些行贿法官枉法裁判等非法手段)。而且,在现如今各方面都日趋法治的社会里,或许还有更有效的办法可以减少和避免官司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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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进入2009年后的第一篇博客。而今天要说的,则和我的职业紧密相关。

按照常理,“打官司”应该是律师的分内之事。一旦没了官司可打,岂不丢了饭碗。其实并不尽然。打官司既然作为人们解决争端的方式之一,那就说明人们在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时,还有更多的选择(这里当然排除了一些行贿法官枉法裁判等非法手段)。而且,在现如今各方面都日趋法治的社会里,或许还有更有效的办法可以减少和避免官司的产生。

而对于律师来说,即使没有人打官司(虽然这仅仅是一种“即使”,显然是非常不现实的),在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中,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一种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市场秩序以及管理秩序,当然还是不能或缺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其地位和作用依然还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现代社会的有序管理而言,无论其市场经济的程度如何,其法治化程度都是检验一个社会进步、文明、和谐的重要标志。这其中,官司产生的数量显然并不能成为法治化的衡量标准。现实的例子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剧增,似乎是在说明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但从另一端来看,其法律意识的滞后也是非常明显的。况且,问题的另外一个症结还在于,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本身,是否真的完美无缺,是否真的体现了“法治”,也还是不同程度地处于讨论和争议的漩涡之中。

之所以说如果有可能,还是尽量不打官司或者是少打官司,这是因为,打官司的确是一种既不经济,效率也不高的争端解决方式。当然,如果有人有意而为之,本身就不希望争端早日结束,从而达到其他目的,则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

也许是巧合。我最近先后遇到了几个案子的咨询——无论是基于律师的职业要求还是基于个人内心的道德标准,一直都在劝说当事人最好不要去打官司。

这里仅举两个例子。

案件一:拖欠的工资未发,还要去起诉?
从2008年7月份以来,某公司拖欠其大部分员工工资均未发放,被18员工集体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公司答辩说,拖欠工资是事实,但事出有因:公司从7月份开始因北京奥运工厂无法开工放假,后又遭遇经济危机,目前确实没有能力支付。

公司拿到裁决书后,问我,公司能不能起诉。我说,从法律上讲,当然可以起诉。裁决书中已经写明,任何一方不服本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拖欠工资的事实你都认可了,起诉还有什么意义?难道起诉要求不发拖欠的工资?


公司说,一旦起诉了,裁决书就不生效了,等到一审、二审打下来,一年半载之后,说不定就可以缓过来了。

我一时竟然无语。在律师看来,这样的官司实在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作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也是职责所在。不过,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起诉的请求如何写倒是一个令人犯难的问题。

到了这一步,我只能说,这个官司最好还是不要打了罢!

最终,我还是没有接受公司的委托。公司后来也许真的就没有再去起诉,也许又委托了别的律师去起诉了吧。不过,即使损失了一笔律师代理费,好像也没什么好后悔的,这样的案子不做也罢!

案件二:该付的稿酬无故拖延不付,一定要等着人家来告么?
某作者找到我,说某报社拖欠其稿费,能不能到法院告报社。我说,当然可以告啦!你的证据充分吗?

作者拿给我看他与报社的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稿酬。我问作者,是不是你的作品不符合要求啊?作者没说话,又拿出了合同签订后,报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全文刊登作者作品的当日报纸。

这样啊?——我说,铁证如山啊,报社为什么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你的稿酬呢?
作者说,我跟他们打过好多次电话,报社先是说年底我们正忙着呢,你捣什么乱,后来又说我们得拉一个广告,我们拿收入的广告费抵顶,才能支付你稿费。如果你同意,我们得签一个补充协议,签完我们才能给你稿酬。

一听这话,我差点拍案而起:什么乱七八糟的,这不明摆着欺负人么?!我全力支持你到法院去告他们!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虽然这个案子中作者的权益显然是受到了侵犯,案件结果也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但作为律师,我深知打官司这一解决途径的弊端。最后,我对作者说:这样吧,你先给我一个授权,我以律师的名义先给报社发一个律师函,“先礼后兵”嘛!如果对方依然置若罔闻,再打官司也不迟。——到那光景,打官司的效率再低,也得打啊?奔赴梁山的好汉,哪一个不是被逼上去的啊?

很快我向报社签发了律师函。很快,报社当时促成此事的牵头人、经办人给我打来了电话。

经办人说:我们是欠了稿费,我们也没说不给啊。你得把律师函撤回去。再说了,我们报社也有律师团,打官司我们也不怕。大不了最后法院最后判了以后,我们再把稿费给他。打官司费时费力,到最后不还是只落得一个稿费吗?再说了,我们报社内部的确有规定,得再签一个补充协议才能把稿费给他。

听到这里,我强压怒火轻声说道:你给我打电话就是要告诉我这些吗?既然不怕打官司,就不必在我的律师函中要求的回复日期前给我打电话啊,直接在法院见面多好?如果作者想借机炒作(你们双方的知名度都不低),就不会委托我悄悄地发个律师函吧,说不定招呼一批媒体朋友先见证一下到法院起诉、立案的全部过程,甚至再正儿八经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随后,以现代传媒的闪电之势,至少可以在几分钟之内登上若干门户网站的首页,报社这样不光彩的赖账广告一分钱没花就做出去了!
那么大一个报社,拖欠人家的稿酬不给,还强词夺理说要拿广告费抵顶,逼人家再签一个补充协议才能给,真是说不过去吧!报社既然有律师团,就更应该尊重法律,恪守履行签过的合同!这么一个简单清楚的事实,非得等人家去法院告,等到法院判决,最后还得把稿费给人家,到头来还在广大作者面前树立一个不光彩的形象!后者比那点稿费更重要吧!要是我是当时的经办人,如果报社暂时仍然不能支付稿酬,我就自己先拿出稿费的钱来,先给了作者,免得到头来人家作者告了报社,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还让报社再多一次败诉的记录,让整个报社为你们这个部门背个黑锅,你这个经办人也会落得一个办事不力的下场……

一番话说的经办人或许也认为有几分道理,也许这场官司本来可以不打,损失会更小一些。最后对方说:那我跟领导再汇报一下吧,看能不能变通一下……


【结束语】说心里话,任何一个案子对律师来说都何尝不是一笔业务,但就上面两个案子而言,于我内心而言,却真的希望当事人双方可以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能够彻底解决。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说“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而用“不折腾”来诠释一些可以避免的官司,那是再恰当不过了。毕竟,官司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是日常生活中必需的一部分,而只是一场意外。

反过来,就这两个案子而言,对于第一个案子,我就索性接受公司的委托,打一场味同嚼蜡的官司,也未尝不可,结果无非是等到一审、二审之后公司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却俨然不能逃脱“资本家帮凶”的嫌疑;而对于第二个案子,也完全可以不发律师函,更不用和对方在电话里那么苦口婆心,为作者起草好起诉状,直接送到法院,回头就静等法院的通知,更不算失职。但是,于心灵深处,总觉得有那么一点点不安。就在和当事人沟通的几分钟之内,我已经在给自己留一份空间不断地问自己:作为律师,可以这样吗?真的可以这样吗?对于一个争议的完美解决,只有这样才行吗?如果在律师的专业能力的努力之下,通过避免一场可以避免的诉讼,而解决争端,而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而不去仅仅是为了律师费去机械地打一场所谓的官司,或许在内心深处,更感心安吧!

所以,新年伊始,对于我,一名执业十年的律师来说,如果说到心愿,那就是希望中国的法治化水平较之此前更加推进一步——无论从制度、政策、法律层面,还是从国民的法律意识方面。在新的一年里,希望中国的法治化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希望人们遭遇到的官司能够少些,再少些。就目前来说,二者或许是矛盾的,更希望在未来是不矛盾的。

本文作者:梁枫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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