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去年北京曝出一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索赔256万亿美元之后,近日,成都再次出现一起天价劳动争议索赔案件——原告提出高达194910148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继去年北京曝出一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索赔256万亿美元之后,近日,成都再次出现一起天价劳动争议索赔案件——原告提出高达194910148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2008年9月18日,当库管员的黄某被原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调动职位,月薪少了几百元。为此,黄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和工资、社保等,补发工作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565723元、带薪年假工资5162.4元、补发8月的工资1800元等以及承担诉讼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黄某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我们当然期待法院的公平判决,尤其在劳动者作为天然弱势的情况下,希望通过法院的公正审理,保障劳动者的职位、工资、奖金等合法权益。但实际上,除了上述现实权利以外,此案中连带出的其他信息却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实际上,这也是当地第一起未经劳动仲裁审理,且在劳动仲裁部门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劳动诉讼案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但即便如此,如果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实践中仍然将其作为劳动争议看待。只是此前根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不管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这一程序中对案件是否进行实质性审理,如果未进行实质性审理,也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法院正是要以此为据才会受理。
直到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做法才有所改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但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予以受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法院正是凭借其出具的一张加盖公章“收条”,才予以受理的。
但是,此案引起众多关注的似乎还并不在于上述程序方面的问题,而是原告提出的天价索赔请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仲裁阶段不再收取费用。而根据最新的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10元钱。以此,让人不免会朝着这方面想:仅从经济支出的角度来看,是否是因为低廉的仲裁、诉讼成本导致了“天价”的索赔请求?毕竟,相比之下,劳动争议案件不像其他民事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是以诉讼请求的数额按比例缴纳的。
不过,在笔者看来,诉讼费用成本也许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而关键在于法律在我们每个人心中的位置和作用。或者说,当受害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否可以随着受害者自身的意愿而随意受到“指使”?劳动者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其合理请求当然应该获得尊重。但是,当其请求进入法律程序后,已然不是单个的的个人要求,而成为一个诉讼案件的一部分。
就这个案子而言,当事人对其高达1.9亿的诉讼请求解释说,这隐含着新中国成立的日子,是为了表达维权的决心。此时,法律或者诉讼,显然成为一种象征,甚至成为纯粹表达个人意愿的个人字符。
职业直觉告诉我,法律之义绝不在于此!法律应是庄严的,诉讼应是严肃的。在一个走向法治的社会中,人们在法律设定的行为规则中各司其职,权益一俟受到侵害,法律将作为最后的防线维护各相关方在正义和公平原则下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直接地说,如果受害者不切实际地提出所谓“天价”索赔,只能让法律本身受到伤害。更现实地讲,引用一位四川某律师的话来说:“1.9亿余元的天价精神索赔是不合理、没必要的。明知道法院不可能判决赔偿请求仍坚持提出,涉嫌恶意诉讼,占用国家办案的人力财力,对其他人也不太公平。”
总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天然不对等的地位使然,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都是应该的。或许正是以此“倾斜保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或达到与用人单位在某个层面上的“对等”与公平。但是,即便是作为弱者、权益受害者,其请求仍应是善意的、合理有据的,否则,其主张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其做法也不会得到社会层面的认同。
(由此案件,有两个问题倒是更加引起我的兴趣:一个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到底能否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需要学术界、立法者深入研究的问题;另外一个是,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制,也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话题。)
□“天价”事件链接:
•被辞退 索赔256万亿美元
张先生于2007年6月入职联想,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任质量测试主管,后任网站编辑主管,月工资1万余元。
2008年1月,联想与他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3万余元。张先生认为,解除合同协议书是联想公司胁迫所签,且认为他在公司策划的旅游活动中脚部受伤。因此要求公司赔偿破坏其身体健康的经济损失等共计256万亿美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想公司已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张先生不能证明受到胁迫,也不能证明身体受伤害,联想公司无须再补偿。因此于2008年6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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