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一篇标题为《四川NGO网上通缉志愿者》或者《志愿者“贪污”捐赠款物 四川NGO发网上通缉令》的报道,引发媒体竞相转载,文中所述NGO对志愿者进行“网上通缉”一事也引发网友热议。用媒体的话说,“来自四川地震灾区的一条网上“通缉”志愿者消息却一石激起千层浪,掀起了无数波澜。”
日前,一篇标题为《四川NGO网上通缉志愿者》或者《志愿者“贪污”捐赠款物 四川NGO发网上通缉令》的报道,引发媒体竞相转载,文中所述NGO对志愿者进行“网上通缉”一事也引发网友热议。用媒体的话说,“来自四川地震灾区的一条网上“通缉”志愿者消息却一石激起千层浪,掀起了无数波澜。”
报道称,四川NGO备灾中心(下文简称“备灾中心”)是一家民间非营利性机构。
3月2日,备灾中心在其机构的网站上,发布了一则题为《关于对志愿者胥波违规使用捐赠款及违规发放捐赠物资的处理决定》的消息,文中称,备灾中心志愿者胥波“有违规使用个人捐赠款(人民币1300元),以及违规发放捐赠物资(红蜻蜓食用油240瓶)等行为”,备灾中心已经向公安局报案。
文中表示,胥波“在事情败露后谎称腰部受到伤害,需要到医院就医,借此机会逃逸,如有知其下落者请与公安机关联系,或与NGO备灾中心联系。”重要的是,文中还附有胥波的照片,以及胥波身份证的扫描件。
3月3日下午1点左右,中国草根NGO的门户网站“NGO发展交流网”也转载了上述消息。不过,发展交流网转载这篇文章并没有附带照片,只是在文章最后注释,原文附带了志愿者胥波的生活近照及身份证扫描件,为避免造成更大影响,编辑特将两张照片隐去不发。
于是,这则附有照片和身份证信息的消息,日后激起了千层浪,引来了无数的非议。一时间,志愿者遭NGO网上通缉的消息遍布互联网,引人议论纷纷。
实际上,在这个事件中,引起热议的主要就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NGO能否通过这种网络形式曝光“问题志愿者”?未经本人同意公布其个人身份证信息,是否涉嫌侵权?第二,志愿者有无真正的“违规使用、发放捐赠物资问题”。前者涉及到当前互联网环境下基本的公民权利问题,后者则涉及草根NGO对于受赠物资以及志愿者的管理问题。
当然,就算是承认上述两方面的问题,也还是会有人有不同意见,即何者为轻何者为重的问题。正如记者在报道中所说:“也许这件事引人关注的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是否滥用“网络通缉令”资源上,而应关注志愿者这一特殊群体本身的自我管理与被管理。”然而,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角度来说,把上面这句话反过来说一下也似乎未尝不可——“也许这件事引人关注的不应该仅仅停留关注志愿者这一特殊群体本身的自我管理与被管理上,而应在是否滥用“网络通缉令”资源。”
现在,这一事件的当事人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当谈到公开胥波照片和身份证信息时,备灾中心秘书长张国远表示,备灾中心的做法肯定是不妥的。虽然意识到做法不妥,但至今备灾中心的网站上依然公开着胥波的个人信息。“这代表我们的一种态度,不是撤下来的问题,即使有人代表胥波来维权,我们也不怕打官司。”
张国远表示备灾中心不在乎别人的看法,“NGO圈内有太多不好的事情,我们觉得公开最重要,NGO以往就是太能包容,缺少法制意识,我们至少是NGO法制化的一个开始。”
然而,在笔者看来,目前,在这个事件尚未全部调查清楚之前,不管出于何种“气愤”的心情,或者解释为为找到当事者的“无奈之举”,仅就通过网络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一行为来看,显然并不能将此举衍化成“NGO法制化的一个开始”,或者最多也只能是“NGO法制化的一个开始的一半”。
在这里,关于志愿者是否确实具有违规使用、发放捐赠物质一事,本人不便评论。但除此之外,引起笔者兴趣的另外一个问题则是,在这个事件核心中胥波的“志愿者”身份问题。
报道显示,2008年9月开始,胥波成为备灾中心一名全职志愿者,每个月有1000元的基本工资,同时还有电话费、节假日补贴等津贴。显然,就现实来看,当“志愿者”还没有成为一个法律词汇,其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说是NGO)的关系,在法律上只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并不反对志愿者可以获得适当补贴,但是,当“志愿者”和“全职”、“工资”对应起来时,更加凸显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当二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时,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规、违纪,给单位造成物质损失,甚至声誉损害,当然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在这个事件中,胥波的不辞而别,似乎只能解释为个人辞职。
报道中还提到,根据备灾中心的《全职志愿者手册》,备灾中心的志愿者分为“志愿者、全职志愿者实习生、全职志愿者”。新聘全职志愿者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试用期时间为三个月,试用期届满,通过考核者,可转为全职志愿者实习生,全职志愿者实习生满9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全职志愿者服务协议。这里,我们尽可以充分理解NGO作为非营利组织在管理中的自有行业特点,但无论如何,从一个机构角度,从用人角度来说,如果一个NGO被界定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不考虑用工的合同期限,把试用期一律设定为“三个月”,显然也是与法相悖的。
总之,志愿者遭NGO网上通缉的事件,引人关注具有足够的理由。因为它涉及的诸多问题足可以引发人们深思。而对于我来说,更愿意按照以下的顺序来看待这一事件中的法律价值:首先,在当今资讯发达的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更加值得保护;其次,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对他人行使权利时,均应在合乎法律与道德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第三,NGO作为特殊的组织形式,在处理受赠物资及对员工、志愿者的管理问题上,更需从建立自身严格、规范的制度执行和监督入手,促进机构监健康、规范发展……
相关链接:
http://www.ngodpc.org/news_detail.asp?id=69
http://www.ngodpc.org/news_detail.asp?id=71
http://gongyi.sohu.com/20090317/n262847472.shtml
上一篇:律师:抱歉,我不能接受你的委托
下一篇:梁枫:律师并不代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