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己告自己?——没搞错吧?谁愿意主动让别人告上法庭,成为一个案件的被告? 然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的确是时有发生。 话说浙江有一对夫妻周某、叶某,他们因为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其所有的两座房屋被法院裁定拍卖。
自己告自己?——没搞错吧?谁愿意主动让别人告上法庭,成为一个案件的被告?
然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的确是时有发生。
话说浙江有一对夫妻周某、叶某,他们因为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其所有的两座房屋被法院裁定拍卖。
收到法院的裁定通知后,周某、叶某“组织”了大量“原告”起诉自己,分别以周某、叶某为被告以及以两人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合计53起,总金额533万余元。
法院及时对债权人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原告人大多为亲戚朋友或者邻居。甚至还有家住贫困山区的“债权人”拥有18万元的债权。法院发现,尽管欠债相差多年,但许多欠条竟然是从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 在周某、叶某的家里,法院发现了周某夫妇与他人串通,虚假起诉的大量证据,甚至起诉状就存在他们家的电脑中。
事情的原委竟然是“被告自己告自己”,目的在于转移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最终,制造多起虚假诉讼的周某夫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事实上,周某夫妇制造的虚假诉讼,只是众多虚假诉讼案件的一个典型代表。类似这种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已是普遍现象,并有急剧上升的趋势。
自己为什么要告自己?或者说,为什么要“生造”出来一些“原告”来告自己?如上案例,答案很简单:凭空制造一个虚假的、事实上不存在的案件,通过一些手段设计,让自己成为被告,利用该案判决,从而在其他事件或案件中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通常,我们把这类案件称之为“恶意诉讼”。 而在恶意诉讼中,虚假诉讼是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一般而言,恶意虚假诉讼大多发生于财产纠纷案件中,无外乎以下几种形式:
——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
——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
恶意诉讼,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同时还欺骗了国家司法机关,将司法活动变成了诈骗行为的一个“有效工具”,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严重挑战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究其恶意诉讼的原因?显然,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些人不顾诚实信用的基本社会道德标准,借助诉讼的合法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更有一些人看到这种行为屡屡得手,也纷纷进行仿效,导致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另外,立法空白导致的惩罚不力,更助长了这类诉讼的蔓延趋势。
不论是我国的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没有专门针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条款,司法实践中,因为虚假诉讼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更是屈指可数,“高回报,低风险”是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的重要缘由。
首先,从刑法看,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比照诈骗定罪,有人则认为应以妨害证据罪和伪造证据罪处理)。而现行刑法对于虚假诉讼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而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苛以刑罚。
其次,从民事法律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的一种。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条款中,只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可以套用:“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直接、有力的法律规定,使得惩罚虚假诉讼的行为“无法可依”。
最后,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相关制度的缺陷,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能。基于不少法院都面临着结案压力,较之于判决,很多法官更乐意于调解结案。且基于自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法官一般处于中立地位,不会主动调查了解案情。如果原告与被告串通一气,会给法院的甄别带来一定的难度。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安东专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规定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建议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通过统一立法,促使司法工作协调统一。我们期待,能够早日看到“恶意诉讼”法律空白能够早日得以填补。届时, “有法可依”的利剑高悬,无论从民事侵权的角度,还是刑事犯罪的角度,恶意诉讼者必将付出更加沉重的法律代价。
上一篇:面对海子,我们为什么会如此羞愧?
下一篇:律师:抱歉,我不能接受你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