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劫杀女主管后自杀为何会引发劳动争议?

作者:梁枫2009-05-2213:47:55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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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月初,在北京东城区恒基中心3座9层内,一名男保洁员持刀劫持女主管,用刀将女主管孙某刺死后自杀。这本来算是一则旧闻了,且凶手已经死亡,刑事责任追究也就无从谈起。充其量,人们只是把它当成一个事件来谈论。 然而,最近,这则似乎本已让人们几乎淡忘的事情,却又生发出了新的内容:孙某家属与其所在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生出了新的争端:公司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女主管之死算不算工伤?凶手已死,谁应该为孙某之死负责?谁应该给孙某的家属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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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在北京东城区恒基中心3座9层内,一名男保洁员持刀劫持女主管,用刀将女主管孙某刺死后自杀。这本来算是一则旧闻了,且凶手已经死亡,刑事责任追究也就无从谈起。充其量,人们只是把它当成一个事件来谈论。
然而,最近,这则似乎本已让人们几乎淡忘的事情,却又生发出了新的内容:孙某家属与其所在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生出了新的争端:公司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女主管之死算不算工伤?凶手已死,谁应该为孙某之死负责?谁应该给孙某的家属一个说法?
本周一上午8时30分许,孙某的弟弟及两个姐姐来到恒基中心南门外,拉起讨要说法的横幅,遭到保安阻拦。 公司的一名领导说,孙某的死亡不能算工伤,公司只能对死者给予五六万元的抚恤金。
  “上班时间在单位死亡还不能算工伤?”孙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他说姐姐在公司供职七年,自己曾向公司索要其姐姐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但被告知并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三险一金”。
对此,公司承认,包括孙某在内的其他员工也没有劳动合同,更没有“三险一金”。“这个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签合同比较麻烦。”他说,公司员工流动性大,如签署劳动合同,就要扣除员工的“三险一金”,“本来工资就不高,再扣些保险费用,很多员工就不愿签合同。”
至此,一个刑事案件已然演变为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孙某之死究竟算不算工伤则成为案件的焦点。对此,笔者不敢妄下结论,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笔者附于文后,相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
倒是引起笔者关注的是,刑事案件也罢,劳动案件也罢,这个事件所引起我们思考的不仅仅是公民在这个社会的人身安全问题,更多的是关于清洁服务行业、家政服务行业、还有医院护理服务行业,这些行业的管理问题。立法空白、管理混乱、用工违法等等问题,倒是应该引起人们(主要是一些相关权力部门)的注意,这些行业出现的问题,究竟应该通过哪些措施来减少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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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文作者:梁枫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angf.blogchina.com/721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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