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能否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作者:梁枫2009-06-0109:30:36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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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 从今天开始,我国原《食品卫生法》寿终正寝,取而代之的是脱胎换骨的《食品安全法》,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儿童”、“食品安全”,这两个关键词放在一起,让人们不能不想到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而且,还要再添加一个关键词——“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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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

从今天开始,我国原《食品卫生法》寿终正寝,取而代之的是脱胎换骨的《食品安全法》,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儿童”、“食品安全”,这两个关键词放在一起,让人们不能不想到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而且,还要再添加一个关键词——“三聚氰胺”。

在“三鹿”婴幼儿毒奶粉事件中,有多少无辜的孩子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命?今天,在本该属于他们的快乐节日,却因毒奶粉事件而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时隔一年之后,《食品安全法》恰于六一国际儿童节开始实施,是给孩子们的节日礼物,还是对孩子们的一种抚慰?——《食品安全法》能否防止“三鹿事件”重演?

当然,这部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绝不仅仅及于孩子,对于大人来说,其意义又何尝不重大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百姓不仅食要美味,更注重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然而,三鹿奶粉事件余波刚平,瘦肉精事件一波又起,蔬菜水果中的剧毒农药残留、病死肉注水肉和食品中滥用添加剂等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成了人们生活中挥之不去的阴影。中国的食品安全到底怎么了?怎样才能吃到放心食品?

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法》这个法在百姓的心目中可谓“天”大的法,是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分不开的法。这部历时三年,跨越两届,社会各界广泛建言的《食品安全法》,果真能有效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么?  

纵观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既有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福寿螺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又有诸如“陈化粮”、“巨能钙使用双氧水”、“雀巢奶粉碘超标”这样并不会导致人体健康问题的所谓食品安全事件。有些食品,在定性上是有危害性,但在定量上并没有危害性。一旦出了问题,监管部门临时抱佛脚匆忙下定论,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同时也容易中伤食品企业。由于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一些消费者听到添加剂就毛骨悚然。尤其“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更是暴露了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

这部新法,开始着重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这次新法从“食品卫生”改成“食品安全”,可以说不只是其中两个字的改变,而是表明了中国食品安全立法观念的转变,更是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更是为了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食品安全法》当中,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成为这部新法的一大亮点。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对分段监管体制的很大推进。因为有了一个国家层级的协调机构,可以对各个下属监管部门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把安全漏洞补上。

社会名人、明星代言会使广告的效应叠加,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因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也高度关注。因此,此次《食品安全法》另外一大亮点是第一次对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要受罚,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

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像现在这样不负责任,心安理得地收下巨额的广告收入”。

“亮点多多”。人们显然对这部新法充满了期待。

不过,一部《食品安全法》在赢得赞誉的同时,却没让人们对管理和执法放下多少心。比如,目前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只协调、不管理,那么很可能就会出现一个扯皮的“婆婆”。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尽管“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分工看似明确了,较以前有所突破,但没有根本性的突破。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

话说回来,如果指望仅靠一部法律就能管好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不现实的。法律有法律的功用,法律也自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和功能局限。对于众多老百姓来说,唯一希望的就是,一部新法出台以后,能够在实践中依法落实而不是徒有虚名、切实可行而不是相互推诿,能够在不断完善之中真正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安心和舒心。

这样,才不枉一部历时三年制定出来的法律在一个法治时代所应起到的作用以及所应获得的尊严。

本文作者:梁枫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angf.blogchina.com/726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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