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祥"跳槽"事件中的法律矫情

作者:梁枫2009-06-1711:18:1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传媒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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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赵忠祥“跳槽”东方卫视,电视台开价年薪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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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赵忠祥“跳槽”东方卫视,电视台开价年薪300万。

时下,在新闻报道中,一般流行在句首加一个“传”字,貌似未经证实的消息,但大量“案例”表明,很多情况下不过是以“小道消息”的形式对稍后正式发布的消息进行预先之“吹风”。

本来,作为一名律师,一看到“跳槽”两个字,习惯性的职业病思维使然,总是会立刻联想到在跳槽前后的相关法律问题:跳槽,对原单位意味着什么?有没有竞业限制?对于新单位又意味着什么?尤其对一位名人的跳槽,跳槽之前的辞职以及“转会”期间所引起的麻烦、纷争会给公众留下哪些看点?典型的例子比如,当初黄健翔从央视到凤凰卫视的跳槽。虽然后来的事实证明,从职场的角度来讲,这并非一次成功的跳槽,但跳槽本身却是一个成功的新闻事件。在这个事件中,黄氏唱歌、广告代言等举动,无不成功地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然而这一次,细看下来,对于赵老师跳槽,却由于其已从央视退休,所以基本不会涉及太多法律问题。

如果真要从法律的角度稍加分析一下的话,也只是稍稍牵扯一点,并无深入讨论的法律价值。

中央电视台作为事业单位,赵老师作为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其退休表明了工作关系的正式结束,而仅仅保留了退休后的待遇等少量法律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退休人员,不仅与原单位不再有劳动关系,与其他任何新的单位也不会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对于退休人员已经“剥夺”了其作为劳动者形成任何劳动关系的权利。

但是,并不因此可以说,退休后的赵老师不可以继续为社会发挥余热,提供劳动,继续自己的贡献。那么,如果有,比如,如“传言”所称,赵老师“高薪加盟“东方卫视节目“2009名嘴舞林大会””。二者所形成的关系只能是民法意义上劳务关系。因此,“薪”的实质为工资,而工资则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所以,这个所谓的“年薪300万”在法律上其实就是劳务费。

由是,对于退休后的赵老师来说,既然不存在新的劳动关系,新的“东家”,也就不存在“跳槽”、“年薪”等概念。因此,赵老师利用其巨高人气,为社会贡献余热没什么不好,按劳获酬,也无可厚非。那么大年纪了,奔波于京沪之间,支付劳务费理所应当。

至于赵老师主持节目所付出的劳动值不值300万,用赵老师的话说:“凭我半个世纪的风雨,我不认为300万抬高了我。”显然,自嘲中带着自信。但我想谁说了也不算,让市场检验去吧,爱多少多少,多少也是人家用自己的辛苦劳动所挣。如果赵老师报价超过市场接受能力,人家也不会掏钱,谁也不是傻子;如果有电视台乐于花费巨资,相信赵老师给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会与其相互匹配。

接着前面的法律思路说下去。对于退休后的赵老师与电视台形成劳务关系,依法取得劳务报酬,其实仍然会涉及法律问题。

一方面,赵老师获得报酬后,依然要照章纳税,做一个依法纳税的好公民,否则法律、公众和社会道德恐怕都不会放过。当然,如果对方先行扣缴,向赵老师所支付的就是税后300万,那只有恭喜赵老师了:劳动致富光荣!

另一方面,确实一个严肃的问题(也容许赵老师谅解)。如果赵老师在主持节目过程中,或者在往返电视台录制节目的路上,发生意外伤害,算不算是工伤?这不绝不是在咒赵老师,也并不是开玩笑。现实中,对于退休人员为单位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能不能作为工伤,其实是一个在法律界存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工伤是一个劳动关系下的概念。既然退休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工伤这个概念了。但是,目前法律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一般都不会认定为工伤。不过,从上海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点似乎有例外。已有案例表明,在上海,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伤害,被视为工伤处理。

所以,对于年届66岁的赵老师来说,为安全计,虽然会有央视负责其退休后的待遇,但最好还是要求“新东家”为其买一份人身伤害的意外保险为宜,有备无患。

不管怎么说,卸掉央视职业外衣的赵老师,从他这次加盟“名嘴舞林大会”来看,似乎已经清晰看见赵老师已正式打算迈入娱乐圈的阔步步伐。用他自己的话说,“别看我过去主持多年的《新闻联播》和一些重大晚会,很大方严肃,其实,我也很娱乐的”,可见步入晚年的赵老师想走娱乐路线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虽然前几年,赵老师曾“意外”被动涉足娱乐界,但这次不同,以赵老师意气风发不服老的表现来看,有其半个世纪的辉煌主持生涯做保证,说不定会为娱乐节目带来一些别样观感。

最后,用某娱记的话作为本文结束,也算是赵老师忠实观众的共同心愿:“愿他能在娱乐圈中树立起一面新的旗帜,而不是一面同流合污的旗帜,毕竟他以前也闹过绯闻,希望年纪大了,这方面的需求会降低一些,能够抽出更多的精力,来为娱乐圈做一些澄清与过滤的贡献吧。”

本文作者:梁枫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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